欢迎光临压力容器官网!

文章分类

联系我们

联系人:林总

手 机:13729186205

电 话:13729186205

地 址: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塘掇镇中山路90号

业界资讯

当前位置:裕丰压力容器厂 > 业界资讯 >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浏览量:14标签:发布时间:2022-10-08

  移动式压力容器,又称移动设备,是一种用于化工、医药、食品等行业中的各种类型的储罐或容器。它由多个承力体组成,通过将其在一个密闭容器中输送大量液体、气体等生产所需用的压力容器,然后在密闭容器上安装可移动性设备以实现储罐或容器之间相互联系与互换的设备。由于移动式压力容器不受空间限制(例如大包装),具有储藏量大、效率高、能耗低等优点,因此广受使用单位欢迎;但由于制造和安装需要大量材料和劳动时间,安全性能也较差。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而决定予以淘汰,并且国家将移动式压力容器纳入“新产品”范畴予以管理。20169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对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规定:对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安全规程进行使用管理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检验并办理变更登记。

 

  一、申请使用登记的前提条件

 

  ◆使用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使用管理单位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特种设备登记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技术人员;

 

  ◆使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使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日常管理;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单位应是经省级以上特种设备专项技术审查组织机构审查合格并取得《产品登记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者《投入使用证明》的制造单位;

 

  ◆移动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属于禁止使用和制造(包括因检修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不能继续使用的移动设备;未经依法批准或者按照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应进行检验不得继续使用的移动设备;存在明显缺陷且已经有相应安全装置的移动设备、充装超过3年、存在明显缺陷但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缺陷而继续使用的移动压力容器。

1647690667754498

 

  二、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分类及类型划分

 

  移动式压力容器根据其主要组成部分可以分为储罐、容器、可移动设备等,一般可分为液氮储罐和天然气储罐等类别,在特殊情况下,还可根据其工作介质(如介质温度),将移动式压力容器分为蒸汽和天然气两种类别,并在相应的说明书中予以明确区别:蒸汽由受热产生的蒸汽压力与外部环境中压力差共同构成一个压力容器外部形式;如在安装过程中与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就需要通过相应装置使该压力容器内压力达到平衡状态;如对运行条件和设备安装精度有特殊要求,还需要对整个系统进行设计和改造。此类移动式压力容器可根据生产工艺分为热式、蒸汽式及蒸汽加热型;如按照设计压力、运行条件或设备类别可分为压力容器和温度容器。热式:蒸汽移动式压力容器温度移动式:本章将移动式压力容器按用途分为压力容器、温度容器和压力容器三类。

 

  三、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及办理变更登记事宜

 

  移动式压力容器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定期检验有效期从安全技术监察机构收到检验申请之日起计算,使用时间最长不超过8年。定期检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自收到检验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验报告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并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提前进行定期检验的,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机构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经所在地质监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移动式压力盆容器等产品实施减值升级换代;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后,减值或者升载的产品应当向所在省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由使用者根据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种类和类别,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去指定服务机构办理相关事宜,或者到特种设备(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机构指定的服务点直接办理相关事宜。服务点的设置、人员配备和考核评价等由使用单位负责。


上一篇 下一篇
  • 压力容器生产

  • 压力容器加工

  • 压力容器定制

  • 压力容器批发

粤ICP备2022023897号-1

技术支持:思兴网络

cache
Processed in 0.005461 Second.